(一) 执法主体资格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2、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规定,航道管理机构有下列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 (2)审批与通航有关的跨河、过河、临河等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3)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定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5)组织开展航闸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闸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6)负责船舶过闸费等航道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 (7)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8)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二) 执法部门设置 1、扬州市航道管理处航政法规科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2)依据航道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国家通航标准要求,审核、审查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3)负责辖区内航道助航标志、航道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4)依法保护航道及其设施,制止违反航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 (5)负责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业务技能进行指导和监督; (6)负责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业绩考核及执法证件管理,航政服装的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 (7)参与协调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8)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发放、审验和监督工作; (9)负责辖区内航道通告的发布;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扬州市航道管理处财务审计科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规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航道规费征稽工作; (2)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收费标准征收航道规费,及时足额上缴费款,做好台帐登记和报表编制工作; (3) 负责票据管理和领发、核销、保管工作; (4)监督检查票据使用情况; (5)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可以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进行当场处罚;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负责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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